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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国家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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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2026年度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联席会议召集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李乐成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25年及“十四五”工作情况,研究讨论《“十五五”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并对2026年重点工作作出部署。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处于重要机遇期,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加大工作协同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举措,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近三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巩固扩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先优势。2025年和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出,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2026年3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三部委组织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通知》在总体要求中提出,到2030年,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因此有必要对2026年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关于2026年国家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分析一、我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完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我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战略布局和标准建设期。2017年4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目标中提出,到2020年,智能网联汽车与国际同步发展;到2025年,智能网联汽车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将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纳入国家战略。截至2020年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明确发展目标和制定标准体系阶段。期间,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发布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18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等国家标准。二是应用示范期。2021年至2023年为推进试点示范,统一全国管理规范的阶段。期间,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确定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第一批试点城市的通知》(以及第二批试点城市的通知)《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道路试验方法及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版)》《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等国家标准。三是规模化发展期。2024年至2026年为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大规模产业化推进的阶段。2024年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期为2024—2026年。本次应用试点则是在技术、产品逐渐成熟的基础上,从“车路云一体化”技术落地和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应用两个维度开展更加深入的探索。本次试点进一步深化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发展内涵、拓展了实践范围,将在进一步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25年9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提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加速融合创新,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目前,我国已建成包括智能座舱、自动驾驶、网联云控等在内的完整产业体系,大算力芯片、智能线控底盘批量上车,人机交互、协同感知等技术处于全球领先水平,具备L2级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乘用车新车渗透率达到69%。全国正加快推进20个城市开展“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覆盖一线城市、新一线城市及重点经济圈核心城市。全国累计开放测试示范道路3.5万多公里,部署智能化路侧单元超过1.1万套,建设5G基站总数已达495.8万个。预计未来几年,我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将迎来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二、继续推进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以及“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2023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共分为五个阶段。首批试点涉及重庆、广州、深圳、上海、北京、长沙、武汉七座城市,九个企业联合体涵盖乘用车、货车、客车等多品类产品,目前正进入产品准入与上路通行实际操作阶段,部分城市已实现高级别自动驾驶车辆在特定区域的常态化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5年12月15日发布的第401批《公告》已附条件许可了长安汽车和北汽蓝谷的两款L3级自动驾驶车型产品首批获得准入。2026年1月7日发布实施的《“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提出,开展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有序推进产品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2026年将推动L3级自动驾驶功能向复杂场景延伸。2024年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同年7月1日,五部委确定20个城市(联合体)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拓展“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核心技术基础,国家对智算中心和5G升级的投入,将为高阶自动驾驶(L3级以上)汽车规模化落地提供重要支撑。另外,工信部表示,力争2026年搭建统一共用的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标准体系。2026年2月28日,公安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通行规范》国家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近年来,随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和上路通行等不断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通行范围不断扩大、频率逐步增加,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风险也存在同步上升的风险,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新挑战。有必要对2021年11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修订。 智能网联汽车对道路与交通环境的观察需要依靠传感器等技术设备,与传统驾驶中依靠驾驶人进行观察的逻辑完全不同,智能网联汽车判断和反应等技术特性方面也与传统车辆存在显著不同。因此,有必要根据智能汽车技术特性和运行特点,在分析现行标准法规中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对智能网联汽车应遵守的安全通行规范进行细化和丰富,引导智能网联汽车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其道路交通行为。本《规范》共十一章,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通行的一般规定、速度控制、距离控制、信号装置使用、车道使用、遵守交通信号灯、基本行车要求及特殊情况处置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GB/T40429规定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功能及以上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以及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四、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报批稿)2026年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意见,建议202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安全要求与同一型式判定,描述了相应的检验与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安装有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M、N类汽车。这是我国首个针对L2级辅助驾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合驾驶辅助(2 级驾驶自动化)系统是指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的硬件和软件所共同组成的系统。相关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搭载率超过50%,且预计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装配率仍将持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渗透率的逐步提高,在改善驾乘体验的同时,也由于系统能力不足、驾驶员错误使用系统等原因导致了一系列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急需进一步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以约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功能表现,促进提升产品安全能力,减少由于产品能力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助力提升我国道路交通整体安全水平,为相关行业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五、2026年国家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取向及产业发展预测2026年1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2026年度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2026年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处于重要机遇期,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加大工作协同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举措,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2026年4月21日,工信部发言人陶青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要加快编制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十五五”规划,研究出台加快智能装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是我国汽车电动化智能化新技术从技术验证迈向商业化试点的关键转折年。据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预测,2026年,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迈入全新发展阶段。领先企业在自动驾驶系统、电控底盘、新一代动力电池、高效混合动力系统等领域技术取得重大进展。预计2026年产业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产业生态协同升级,成本竞争优势逐步显现。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将持续拉动激光雷达、高算力芯片等核心零部件需求增长,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降本与规模化发展,L2级组合驾驶辅助乘用车新车渗透率有望提升至75%。二是随着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开展,更多符合条件的车型有望进入范围,推动L3级自动驾驶功能向复杂场景延伸。三是产品可靠性提升。动力电池及高效动力系统应用,有效破解低温和快充方面的用户痛点,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产品可靠性显著提高。关于2026年国家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的政策分析一、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和完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产业培育期(2009-2020年)。这一阶段实现了燃料电池汽车从零到千辆的突破,特点是国家补贴持续培育,但产业市场化程度低。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一直采取对消费者给予购置补贴方式支持燃料电池汽车发展。2015年4月30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30万元/辆,轻型客车、货车补贴30万元/辆,大中型客车和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2020年9月16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旨在推动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核定并拨付奖励资金。截至2020年底,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7352辆,加氢站超50座。二是示范引领期(2021-2025年)。2021年8月18日和12月28日,五部委分两批批准京津冀、上海、广东、河南、河北五大城市群(共53个城市、区)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分别明确了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和加氢站建设目标。据中汽协会统计,2015年至2025年全国燃料电池汽车累计产销量分别是31697辆和31298辆。2025年全年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产销量分别为7655辆和7797辆。2025年12月全国燃料电池汽车单月产销分别完成3179辆和3587辆,同比分别激增952.6%和1238.4%。三是规模发展期(2026年及“十五五”期间)。目前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已进入初步规模化发展阶段。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支持政策,涵盖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旨在推动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协调发展。随着政策的持续支持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燃料电池汽车有望在中国汽车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预计2026年燃料电池汽车的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成为清洁能源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氢燃料电池汽车的产业发展要延续优化和发展产业政策。要根据国际氢能战略相关政策,在汽车行业中充分发挥氢燃料电池汽车碳达峰、碳中和优势;加大政策扶持产业力度,延续发展氢能政策,优化氢气产业准入管理;继续做好试点示范政策的实践,积极探索政策引导下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发展道路。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涵盖顶层设计、技术研发、示范应用等政策支持体系。累计建成加氢站600多座,规划建设输氢管道总里程超过7000公里,均实现全球领跑。我国燃料电池汽车累计销量约4万辆,较2020年翻两番,应用场景从公共交通拓展至重型牵引、轻型冷藏、物流货运等,推广规模稳步扩大。《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到2030 年,形成较为完备的氢能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清洁能源制氢及供应体系,产业布局合理有序,可再生能源制氢广泛应用,有力支撑碳达峰目标实现,助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规模化发展。二、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涉及的对燃料电池汽车要求2026年3月6日,工信部等三部委印发《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试点任务、试点申报与遴选、奖励标准、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共七方面。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群给予奖励资金支持。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试点任务包括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一是在总体要求中提出,到2030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二是试点任务包括燃料电池汽车。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中重型、中远途运输和冷链物流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乘用车应用。三是附件1《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明确提出,燃料电池汽车场景申报要求,包括试点场景的建设内容、申报条件、试点目标、技术要求共四方面。(建设内容,略)(一)申报条件。1、具备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经验,对以燃料电池汽车为氢能综合应用主要场景的城市群,原则上应已推广1500辆及以上燃料电池汽车,已建成并投运10 座及以上加氢站且单站加氢能力500 千克及以上;2、具备较强的清洁低碳氢资源保障能力,清洁低碳氢终端售价不高于35 元/千克。(二)试点目标。1、对以燃料电池汽车为氢能综合应用主要场景的城市群,原则上应推广符合技术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规模超过8000 辆,累计新建并投入运营加氢站超过30 座;2、构建至少1条氢能高速公路或氢能走廊,沿线布局加氢站等基础设施;构建经济、稳定的车用氢能供给体系,终端用氢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部分优势地区力争降至15元/千克左右;鼓励70MPa加氢站建设运营;3、以燃料电池汽车多场景应用为牵引,做大做强燃料电池产业链,车辆搭载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关键零部件至少7 项实现规模应用,IV 型储氢瓶、瓶口阀等实现产业化;4、平均单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超过3 万公里。(三)技术要求。试点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应满足以下要求:1、纯氢续驶里程≥350km;乘用车氢耗≤1.5kg/100km,10 米及以下中小型客车氢耗≤5kg/100km,10 米以上大型客车氢耗≤ 7kg/100km , 4.5 吨及以下轻型货车氢耗≤3kg/100km,4.5—12(含)吨中型货车氢耗≤5kg/100km,12—25(含)吨重型货车氢耗≤7kg/100km,25—31(含)吨重型货车氢耗≤9kg/100km ,31 吨以上重型货车氢耗≤10kg/100km。燃料电池汽车氢气消耗量按照《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相关要求进行测试; 2、燃料电池乘用车采用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30kW,电堆额定功率密度≥3.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400W/kg,低温冷起动温度≤-30℃;燃料电池商用车采用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50%,电堆额定功率密度≥3.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400W/kg,低温冷起动温度≤-30℃;3、燃料电池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 年或12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商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 年或20 万公里的质保。4、车用氢气品质满足《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 37244)要求。四是附件2明确了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对燃料电池汽车的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燃料电池汽车应明确开展车辆推广应用的具体场景、车辆类型、参与企业和推广计划等。应结合跨区域运输需求,明确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等综合示范线的线路规划、推广目标、运营场景、车辆类型等。应明确如何推动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IV型储氢瓶、瓶口阀等关键零部件规模化装车应用。应明确燃料电池汽车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的具体目标、详细计划等。应明确氢能来源、氢能成本、加氢站建设等内容。应明确如何破除氢能供给和加氢站建设障碍、如何保障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如何推动氢气成本不断降低等。五是附件3明确了对试点期内推广应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加注使用氢气,按照车辆推广规模、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计算奖励积分。原则上单个企业在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最多给予4000 分奖励。